1、图书、教材费,打印、复印费,教具费。图书、教材要附小票和发票,并做成校产;
2、办公用品费,耗材费。办公用品费报销时需同时提供小票和发票;
3、专家咨询费;
4、学术会议费、会议旅费,论文版面费;
5、小型器材费。
小型器材包括:①U盘、移动硬盘、打印机、电脑、扫描仪、激光笔、刻录机、录音笔等小型设备;②艺体类专业与课程根据自身特点,可购买照相机、摄像机、录像机等;③其他确有特殊需要,经院系领导批准的小型仪器。
以上范围内的小型器材需通过政府采购的,必须通过学校相关部门以政府采购形式购买;小型器材费用超过500元以上,要做成校产;所购买的小型器材必须放在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。
请同时参照学校有关课程建设经费、北京市共建项目经费、教育部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经费使用范围及“985工程”经费使用办法的相关管理文件。如本范围与管理文件不一致,以管理文件为准。